庭审现场
公诉构造指控
“成本运作”是一个犯科传销组织,在北海市举办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介入者以缴纳6.98万元(或14万元)得到插手资格,并凭据必然顺序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成长人员的数量作为酬金、返利依据,引诱介入者继承成长他人介入,骗取财物。
2011年头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琼等24人先后插手成本运作传销体系中以贵州省六盘水市籍人员为主的所谓“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大举努力成长各自下线,从中谋取暴利。至案发时,刘某琼等5人直接或间接成长的下耳目数已高出120人;晏某普等19人成长的直接或间接下耳目数均已达30以上但未达120人。24名被告人均已提升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
公诉构造认为
刘某琼等2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划定,犯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该当以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期间,控辩两边环绕指控的犯法事实开展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令合用及量刑充实颁发了意见。
因该案被告人数浩瀚、案情较为巨大,,案件仍需进一步审理,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