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主页 > 维权投稿 >

大理市匀加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判退还货款475498元并付出违约金10万元

2021-06-12 10:38 浏览:

原告云南庞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川公司)与被告大理市匀加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匀加快公司)、韩x、杨x雯交易条约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备案后,依法合用浅易措施,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原告庞川公司的委托诉讼署理人郭文丽,被告匀加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韩x、被告杨x雯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当即返还原告货款475498元;2.判令被告包袱违约金100000元;3.判令被告包袱本案诉讼用度。事实和来由:原告与被告匀加快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区域署理条约》,由被告匀加快公司授权原告云南省区域销售“天下汉果清润饮料”总署理的权限,并授权为该区域的独家署理,署理期限15年,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32年12月30日止,两边约定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原告该当付出60万元货款,个中50万元为货款,10万元为担保金,并约定供货价为“天下汉果清润饮料”每罐2.8元,原告享有买100送3的政策。条约签订后,被告韩x要求原告将货款付出给被告杨x雯(韩x老婆)的账户,原告凭据要求于2018年3月19日向被告杨x雯的账户付出货款60万元,而被告匀加快公司仅向原告交付代价124502元的货品,之后再未转交任何货品,经原告鼓舞也一直未推行交付货品的义务。经原告多方相识才得知“天下汉果清润饮料”的出产商早已没有继承出产该种饮料。经各方对货款举办对账,被告曾多次暗示愿意退还货款清除条约,但至今未退还原告货款475498元。被告匀加快公司、韩x、杨x雯辩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属实。但被告未向原告供货的原因是原告未到达被告要求的销售量。当事人环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举办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6日,被告匀加快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区域署理条约》,条约约定:经两边确认,甲方的“天下汉果清润饮料”具有辽阔的市场潜力和成长前景,,甲方授权乙方为云南省区域的销售总署理,由乙方全权认真该区域的销售和售后处事以及宣传事情,并授权为该区域独家署理。署理期限为15年,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32年12月30日止;按甲方需求,乙方须先打款后发货。签订协议后三日内,甲方收到乙方货款60万元,此协议即生效,个中50万元作为货款,10万元作为担保金,此担保金在乙方不违反协议所列相关条款前提下两年后冲抵货款,依次退还乙方。上述条约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被告匀加快公司付出了60万元,但被告匀加快公司仅向原密告货24罐装1025件、12罐装1770件,金额共计124502元的饮料后,未继承提供货品亦未按约退还货款。202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匀加快公司签署《清除<区域署理条约>协议书》,载明:“甲、乙两边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的基本上,本于诚信,告竣如下协议:一、甲、乙两边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的《区域署理条约》,原条约有效期限至2032年12月30日,现因原《区域署理条约》无法继承推行,现甲、乙两边协商一致,原《区域署理条约》中约定的甲、乙两边各自的权利义务终止,两边互不包袱因原《区域署理条约》而发生的违约责任。二、现经两边对账确认,停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按原《区域署理条约》约定向甲方付出货款共计60万元,甲偏向乙方发货数量为24罐装1025件,12件罐装1770件,金额共计124502元,故还需退还货款475498元。三、甲方应于2020年5月5日前退还乙方多付出的货款475498元至乙方提供的账户,如未定时退还全部货款,甲方在退还全额货款的同时还应包袱10万元的违约金。”从此,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辞职还货款475498元。另查明,被告匀加快公司企业范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韩x系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成本为5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匀加快公司签订的《区域署理条约》系两边真实意思暗示,内容不违反法令、行政礼貌的强制性划定,正当有效,两边均应依约全面推行义务。原告按约付出货款60万元,被告匀加快公司仅向原告提供代价124502元的货品后未按约定继承向原密告货亦未退还货款,已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匀加快公司退还货款475498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实,本院予以支持。两边于2020年4月21日签署的《清除<区域署理条约>协议书》已确认两边签订的《区域署理条约》终止并对条约终止后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布置,切正当令划定,两边均应本着厚道信用原则按约推行,故原告主张违约金10万元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匀加快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韩x作为该公司独一股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工业独立于本身的工业,故原告要求被告韩x对被告匀加快公司的上述债务包袱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杨x雯包袱上述债务,无事实及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划定,讯断如下:一、被告大理市匀加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讯断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庞川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75498元并付出违约金10万元;二、被告韩x对被告大理市匀加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袱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云南庞川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杨x雯的诉讼请求。假如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期间推行给付款子义务,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划定,更加付出迟延推行期间的债务利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