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24年1月30日19时20左右发现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2024)川7101执保127号:。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12.71元和银行卡3900元,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限制以后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一、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2867087667),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
二、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官网并未查询到编号(2024)川7101执保127号保全书:。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五、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原因下直接被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天津市北辰区,综上所述,融易新媒体消息,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和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