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在2024年1月25日10时31分付款发现提醒微信支付限制,随后问微信客服收到【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4)内0927执保33号】察哈尔人民法院未通知,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24)内0927执保33号;联系电话:0474-3669689、0474-3669690、0474-3669691
二.本人随即拨打联系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自称法院工作人员,对方说理由为本人与发起对本人的微信冻结的公司有经济纠纷,所以冻结本人微信支付。24小时有老师联系本人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事先未下达任何裁定书,书面或者电子版都没有,融易新媒体消息,电话或者邮箱也未曾联系本人,突然冻结本人微信账号。本人户籍为河北,并未到过内蒙古且没有与内蒙古当地企业公司有任何经济纠纷。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告知,也明知不具备管辖权的原因下依然对本人微信进行冻结违规违法。
本人日常生活开销全部离不开微信,此次冻结已经严重影响到本人日常生活。
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侦查,解除本人微信账号的冻结。
三、本人在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网、中国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024)内0927执保33号保全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是吉林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内蒙古。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