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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总理签发!事关14亿国人!电商 直播 网店

2024-04-06 21:39 浏览:

(网经社讯)导读: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其中涉及了网络消费、直播营销等多项规定。对电商平台、网店卖家以及各类主播们来说,作出了哪些要求?(详见网经社专题: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布https://www.100ec.cn/zt/xfqybhf/

出品|网经社

作者|吴夏雪

审稿|云马

一、新《条例》明确五大内容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共7章53条,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细化了消费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规定。

二是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三是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四是规范消费索赔行为。规定举报、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举报、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是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举报、投诉,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分析道,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对于一些新产业,如在直播电商、网络服务、个人信息等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于一些典型情况,缺少制度规范上的明确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矛盾。

“该《条例》的出台将在国内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对于新兴产业,社会热点问题等均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进一步细化了《消保法》,有助于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促进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信心,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消费环境。”李旻补充道。

无独有偶,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恺浓表示,当前消费者权益已经有一定保障,但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新型消费者权益纠纷,如预付卡纠纷、直播电商纠纷等,或存在一些保护不到位的情况,因此,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该《条例》的出台统筹推进了消费环境建设,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二、“强制消费”问题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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