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主页 > 维权快讯 >

唐山丰润区人民法院强制限制微信支付功能

2024-02-22 11:00 浏览:

本人在2023年11月20日上午10时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3)冀0208财保4409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唐山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原因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2.本人拨打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所留法院电话号码得知是唐山市松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桔多多钱包在未通知债权人的原因下将债权转让给唐山市松辛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他们在未通知债权人且债权人不同意的原因下,债权转让应该无效。

3.天眼相关显示唐山市松辛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8月份成立,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松辛科技有限公司,融易新媒体消息,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借贷业务经营事项,其以债权受让方式变相从事收贷放息的金融活动,超出了规定的经营范围,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4.本人在河北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3)冀0208财保4409号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铜仁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本人在贵州人民法院网上未查到任何关于(2023)翼0208财保4409号该案件

三.法院说被第三方申请的财产支付限制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并且法治社会助长无良催收行为.当事人目前为止并未在人民法院官网上查询到本人案件信息。诉前保全应用于紧急原因而不是用于砍头息高利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啊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所管辖。本人在铜仁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原因下将本人债务权多次转卖,违规加收担保费综合利率高达36%以上。按照《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归属住所归属地管理原则,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