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6年至2018年期间,易某清、张某伙同他人在三河市燕郊开拓区插手“众爱同盟”,后改为“众爱雄伟”的民间自愿合作理财传销组织。
该组织无产物、不提供任何劳务,以慈善为捏词,宣传只要每人缴纳51000元到“众爱同盟”或“众爱雄伟”投资理财,便可以快速回本,还可以拿到150万元至450万元不等的高额回报。
该组织分为六个级别,自下而上别离是合作层、合作1、合作2、红心1级别、红心2级别、红心3级别。要插手该组织需要投资人缴纳51000元,交钱后成为该组织的合作层人员。合作层人员可以成长下线,成长来的人员均放在合作层。
当合作层人数到达27人时,合作层的27人均提升到合作1,该27人按插手的顺序别离编号1-27,分为3组,每组9人。该三个小组单独成长,若个中一组的合作层人员到达27人,合作层人员提升到合作1,并按上述方法分组。原合作1的9人提升到合作2,合作2的9人分为3组,每组3人。
提升到合作2的人员,若想提升到红心1级别,需要9个合作1的人员及2个合作2的人员和1个红心1级此外人,配合再去成长27个合作层人员,且合作2人员需要具备3个以上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不然直接被弹出局,被弹出局的人员可得到51000元,切合条件的可顺利提升到红心1级别。
红心1级此外人员直接提升到红心2级别,提升到红心2级别后,当合作层人员又再次到达27人后,红心2级别人员直接提升为红心3级别。提升到红心3级别后,当合作层人员再次直接到达27人后,投资人直接出局。
每插手一个新投资人,需向红心1级别人员缴纳51000元,并于24小时内全部门配。个中,先容人分得7800元,合作1人员分得5000元,合作2人员分得4000元,红心1级别人员分得8000元,红心2级别人员分得10000元,红心3级别人员分得14000元,剩余2200元作为“爱心基金”,交公司用于慈善。
投资者所缴纳的2200元“爱心基金”由专人认真挂号、摆盘排序,插手该投资者需颠末传销组织的人员为其组织测验、讲授试题,插手该传销组织后,该传销组织为投资者揭晓“爱心证书”、“保藏证书”“宝贵字画”等。
易某清自2016年2月起在该传销组织中从事“申购挂号”、收取2200元“爱心基金”、对投资者测验、讲授测验内容等打点、协调事情。在其介入传销勾当期间,共有近66名投资者被引诱插手传销组织,共缴纳传销资金数额累计330万余元。
张某自2016年6月起在该传销组织中从事“申购挂号”、收取2200元“爱心基金”、对投资者测验、讲授测验内容等打点、协调事情。在其介入传销勾当期间,共有近69名投资者被引诱插手传销组织,共缴纳传销资金数额累计3499800元。
原判认为,易某清、张某的行为均已组成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并依照法令的划定,别离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并惩罚金20万元和15万元。
宣判后,易某清不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融易新媒体,证据确实、充实,,治罪精确,量刑适当,审判措施正当。依拍照关法令划定,驳回易某清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