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永州市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公司开拓建树滨江嘉苑项目标2号楼已经建成并销售完毕(项目位于冷水滩河东梅湾菜场)。参加打点公司事务的法人代表蒋亚波、监事伍有志(珊瑚学校的西席)、股东冯刚(中共党员)三工钱了到达犯科的目标,于2018年4月在未召开股东大会的环境下,伪造股东大会的决策及李少华、周先志(已故3年)、艾一帆三名股东的签名(数额高达近亿元)。并以零元的价值将伍有志、冯刚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施灵芝,并到工商局举办了改观挂号。李少华、艾一帆、周冬文(周先志的署理人)三工钱了维护本身的正当权利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18)湘1103民初1781号】。由于周先志已故,,因周先志的怙恃周纯众、潘时云年事已高,动作未便,全权委托周冬文对该案举办诉讼,并出具了委托书,委托书以证据的形式提交给了主审法官成朝阳。
2018年6月14号,主审法官成朝阳以周先志的怙恃没有签名为来由裁定将我们的案件全案驳回。
针对成朝阳做堕落误的裁定,我们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颠末观测取证后,认为周先志怙恃固然没有在告状状中签名,可是其向周冬文出具了出格授权委托书,融易新媒体,并在二审期间认可了其委托行为,故本案中周冬文以周先志怙恃的名义实施的诉讼行为有效。另一审法院无合法来由驳回本案其他两位原告李少华、艾一帆的告状违反了法令划定,中院依法予以更正。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做出终审裁定(2018)湘11民终1863号裁定:(1)取消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1781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冷水滩区法院接到永州市中级法院的裁定后,给我们下达了2018年11月2日上午8时40分对本案的开庭审理的传票,当天原被告两边都到庭时,主审法官成朝阳并没有审理该案,他说本日不开庭审理案子,只是通知你们两边见个面,案子什么时候开庭另行通知。但是成朝阳却在当天就做出了(2018)湘1103民初3846号的裁定书,公开不执行永州市中院湘11民终1863号裁定,再次以周纯众、潘时云二人没有在告状状上签名、没有补正的同样来由全案驳回了我们三人的告状。
冷水滩区法院主审法官成朝阳枉顾实事,枉顾民意,枉顾上级法院终审裁决,打破法令底线,亵渎法令尊严,使我们的正当权益不能获得应有的法令掩护。
我们特此请求:1、取消冷水滩区法院主审法官成朝阳的枉法裁决,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2、执行永州市中院湘11民终1863裁定,冷水滩区法院审理我们的案件。
举报人:李少华周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