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云南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3家经营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办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5569ZX的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办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新平县进芬水果店销售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新平县进芬水果店共购进该批次龙眼20公斤,货值金额150元,已销售20公斤,无库存。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办置情况
1.经侦查,新平县进芬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案件侦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付款记录及进货票据等证据材料,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新平县进芬水果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进货源头,杜绝销售无检验合格报告的食品。
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6190ZX的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办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云南思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云南思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龙眼11.60公斤,货值金额161.24元,已销售11.60公斤,无库存。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办置情况
1.经侦查,云南思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融易新媒体消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昆明市西山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信息,已将相关情况通报至昆明市官渡区市监局。
2.云南思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全面清理库存食品,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查找分析不合格原因,建立健全质控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三、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6232ZX的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办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官渡区老马果品经营部销售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昆明市官渡区老马果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龙眼10公斤,货值金额120元,已销售10公斤,无库存。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办置情况
1.经侦查,昆明市官渡区老马果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案件侦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进货来源,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昆明市官渡区市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