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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5月1日起施行:建立城

2024-04-13 18:59 浏览:

  3月30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3月29日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9条,对城中村改造目标、改造方式、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这也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

  《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城中村改造的究竟范围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要求,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六大目标: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条例》明确,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融易新媒体消息,规划先行、依法征收,公众参与、共建共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改造计划、资金安排和改造方案等。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明确改造意愿征询通过比例

  《条例》针对补偿方案存在异议等情形作了规定。《条例》从三个方面健全村民合法权益保障机制:一是明确改造意愿征询通过比例要求。《条例》规定,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应当经改造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

  二是明确过半数遭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听取遭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针对不同意见,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过半数遭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是明确将遭征地村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条例》规定,实施拆除新建的城中村村民,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后,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遭征地村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条例》规定,城中村改造包括三种方式:拆除新建、拆整结合和整治提升。拆除新建,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需要保留的以外,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城中村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按照城市标准规划、重新建设和管理的完整改造。整治提升,是指对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文明城市标准进行建筑局部拆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微改造。拆整结合则是前两者相结合的混合改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针对集体土地征收、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要求,《条例》明确:一是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明确其相关合法权益。依法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听取遭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是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拟定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征收补偿一律按照经依法依规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