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儋州市某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儋州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儋州市某药店经营的医疗器械创口贴已超过有效期。该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创可贴是很多家庭的常备医疗器械。过期创口贴不仅不能保护伤口,还有可能会加重伤口感染。药品经营企业应及时排查营业场所内的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本案中的药店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和漏洞,无法及时发现经营的部分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从而受到了行政处罚。各药品经营企业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时,融易新媒体消息,要认真检查有效期等信息,同时保留购买单据及实物证据,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投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海南某公司三亚分公司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三亚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某公司三亚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某品牌的化妆品“自然肌肤轻底妆隔离霜(A)”瓶身标注“SPF15”,说明具有防晒效果,应属于特殊化妆品。经侦查,该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且该公司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需经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经营,普通化妆品上市销售前需进行备案。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和产品的合法性。本案的化妆品经营者未查验产品的合法性,导致经营了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从而受到处罚。
消费提示:
消费者应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科学、合理选购化妆品。在选购化妆品时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或“化妆品监管”app查询核对产品的备案/注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