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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执法典

2024-04-06 18:52 浏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3年,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围绕长江十年禁渔、海洋伏季休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扎实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为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据统计,全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32万人次,查办违法案件6.6万件,移送司法处理案件3571件,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1.8万艘、“绝户网”83.7万张(顶),收缴电鱼器具5021台(套)。为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现从各地2023年查办或办结的案件中,选取8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查办“冀某渔03899”等20艘渔船违反禁渔期规定不法捕捞、收购违禁渔获物案—跨海区跨部门协同联动打击“踩线抢跑”生产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根据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调集浙江、福建、江苏、上海等地渔政执法力量,开展海上联合执法行动,破获“冀某渔03899”、“闽某渔01080”等20艘渔船(含3艘渔运船)在本海域尚未开渔时提前出海或越线进入尚未开渔海域从事不法捕捞、收购违禁渔获物等活动,涉案人员共计216人,涉案渔获物达200余吨。

 

  (二)处理结果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经侦查认定,上述20艘渔船的违法行为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入刑标准,涉嫌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不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将案件移送海警机构、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

 

  我国对黄渤海、东海、南海三大海区制定了针对性的伏季休渔制度。在各海区先后开渔的中间时期,已开渔渔船越线进入未开渔海区不法捕捞、未开渔渔船提前出海的情况屡屡发生,必须采取有力行动予以打击遏制。本案在前期收集证据、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由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公安、海警、渔政执法力量共同发力,通过技术手段多方收集相关证据,陆海联动多点发力,有效提高办案实效。该案涉及数个省份的多艘渔船,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渔获物数量大,为今后强化部门间信息联通、执法联动、案件联办,提升跨区域案件查处效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湖北省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查办李某等3人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宽严相济治理长江不法捕捞活动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开展视频巡查时,发现李某等3人在长江流域武汉段天兴洲洲头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武汉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机关立即前往事发水域,现场抓获3名违法行为人,破获钩刺耙刺及白鲢、花鲢、鲤鱼等渔获物共计约47.6千克。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符合“野生动物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入刑标准,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不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安机关依法对3人予以刑事拘留。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对涉案渔获物进行先行处置,将其捐赠给武汉市硚口区社会福利院。2023年6月,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对3人合计处以2.85万元罚款,并没收涉案禁用渔具和渔获物。7月,3人自愿缴纳增殖放流款人民币1万元用于生态修复。检察机关结合其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开展生态修复等情节,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运用信息技术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会同公安机关立即开展执法,成功实现人赃并获,充分彰显“技防+人防”以及部门协作联动的威力。二是在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后,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融易新媒体消息,实现了行政执法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的有效衔接,同时也贯彻了宽严有度、过罚相当的办案原则。三是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不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将涉案渔获物捐赠福利机构,在符合涉案财物处置规定的前提下,既防止浪费,也对社会公益事业有所助益。

 

  三、重庆市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办杨某不法垂钓、销售钓获物案—长江垂钓禁止多竿多钩和钓获物交易

 

  (一)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