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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还是委托理财?当事人投资虚拟货币186万资

2024-03-14 21:01 浏览: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披露了一则典型案例。当事人介入了打着投资虚拟钱币旗号的传销勾当,投入上百万元后想拿回资金,此类诉求是否受法令掩护?

  据法院披露,当事人汪大某在明某、李某的推荐下投资了MFC平台,并于2017年5月注册。2017年5月-6月,汪大某向明某、李某、王某账户多次转账合计186余万元,配合投资同一理财项目。

  注册乐成后,截至2019年2月1日,汪大某陆续开立本身名下“账户”22个,内有差别金额“告白点”“浮动易物点”“总易物点”“易物点”,涉及金额上百万元,而且实际介入MFC平台的勾当,如游学、培训等。

  厥后,汪大某认为本身受骗向公安构造报案。2020年4月3日,公安构造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其提出控诉的被组织传销勾当案经审查认为犯法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

  报案未果后,汪大某又以委托理财为由主张明某等三人返还投资款,并将其告上法院。

  北京丰台区法院一审认为,汪大某与明某等人无书面委托合同,其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表白对方接管委托、代为理财、答应收益,无从显示两边存在明确的委托理财、答应收益等合意内容,难以认定两边之间存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另外,法院联合全案事实,对汪大某主张欺骗财的意见不予采取。

  因此,丰台区法院讯断驳回汪大某全部诉讼请求。汪大某不平一审讯断,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然以平台生意业务虚拟币作为体现形式,但经有关部分认定本案涉及传销勾当。传销勾当系违法勾当,不受法令掩护,传销勾当介入者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本案中,汪大某在涉案生意业务中的脚色应认定为传销勾当的一般介入者。

  从上述事实看,汪大某亦实际介入MFC平台相关勾当,汪大某购置MFC平台相关虚拟币所造成的损失该当自行负担。法院二审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金融法院暗示,代币刊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畅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钱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核准不法公然融资的行为,涉嫌不法发售代币票券、不法刊行证券以及不法集资、金融骗财骗、传销等违法犯法勾当。

  对于传销介入人投资款可否以委托理财之名主张其他传销介入人返还,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不法传销勾当不受法令掩护,两边之间的合同无效,不能以委托理财合同认定,所涉及的传销资金应予收缴,当事人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名主张返还财物的,应予讯断驳回。

  “对于传销勾当中,下线向上线付出的金钱假如允许介入者以合同无效返还为由,讯断金钱返还,则有可能导致对传销勾当变相勉励。”北京金融法院称。  来历: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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